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