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