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健康文化,打造健康环境,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