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发布实施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要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前,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专家组评估、会议评估等多种形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建立涵盖公共卫生、医疗、法律、规划、经济、建设、环境等多领域的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