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