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