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健康自我管理,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