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健康自我管理,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