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心理健康辅导,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