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依法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健康防疫舆论导向,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机场、车站、码头、图书馆、影剧院、宾馆、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