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宣传,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防治信息;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进数据信息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互认共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进行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