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停车区域标识,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指示设施、设备。

已建成使用或者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