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并按照每车(辆)次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