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检测秩序或者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