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人、经营者、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