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检测设施,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不停车检测。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系统和门架系统等数据,加强高速公路货物运输车辆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