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前方等重点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检测设备。

经不停车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检测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