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卸货场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砂石、煤炭、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货物应当遮盖存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承运人应当在七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