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确定收费标准。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