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业技术规范,保证出具结论客观、真实、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执业情况,依法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