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依法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应当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