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第七条有效依法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应当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