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园和广场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和广场专项规划,并将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专项规划,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