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级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指导与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