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