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的设施设备,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的设施设备和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