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和广场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降低音量、使用符合噪声限值的音响、佩戴耳机或者静境定向音响设备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和广场设置自动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