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公众需求,结合城市公园和广场自身特点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定休憩、健身、娱乐、应急避难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