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在城市公园和广场设置广告牌、展示牌、宣传栏等设施,或者打造各类主题城市公园和广场,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规定,并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风貌相协调。利用城市公园和广场设施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同意,并定期维护,保持宣传设施的整齐完好、内容清晰。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