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接受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