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与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区域。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