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城市公园和广场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园和广场名录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