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依法制定游览规则;
(二)确保城市公园和广场整洁,并保障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完好;
(三)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绿化养护,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
(四)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外来物种的侵害;
(五)引导公众文明游览,劝阻公众的不文明行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能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