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和归档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