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和归档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