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和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广场用地使用性质。因市政基础设施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和广场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