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树木支架、座椅、园灯、园林小品等城市园林绿化配套设施的,处设施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采摘花草果实、挖根折枝、剥离树皮、踩踏草坪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化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化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绿化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