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且危及其他植物的;
(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的;
(四)因抚育或者树木衰老需要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砍伐的其他情形。
砍伐树木的原因和数量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砍伐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