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移植的其他情形。

移植树木的原因和数量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移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补植同等价值的树木或者给予树木产权人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