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由其经营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园林绿地,以及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