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足量补充。依法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