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现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