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履行家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家畜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