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畜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