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被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家畜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家畜屠宰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