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二)收到投诉、举报,未受理或者及时依法处理;(三)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