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