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