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家畜屠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