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家畜屠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