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