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省家畜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