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家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销售、使用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并登记进货来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