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家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销售、使用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并登记进货来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