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六条有效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家畜产品出厂(点)登记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出厂(点)家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点)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